第74章 南京女大学生云南遇害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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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漫长的等待与坚决的抗争

李倩月遇害后,她的父母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李胜的妻子无法接受女儿离世的事实,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几乎不与外人交流,经常情绪崩溃。李胜不得不强打精神,为女儿讨回公道。

洪峤的父亲曾多次找到李胜,表示愿意拿出100万元作为赔偿,希望获得李胜的谅解。但李胜坚决拒绝了:"我绝不允许有人认为我女儿的命能用金钱来衡量、来交易!在我心中,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洪峤必须被判处死刑!"

李胜拒绝了所有赔偿,坚决不写谅解书,他要让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

2021年12月17日,案件一审原定开庭,但临时取消。2022年1月28日,案件在云南省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四位犯罪嫌疑人通过视频异地开庭。

庭审中,洪峤依然拒不认罪,声称李倩月是在与他和张晨光、曹泽青合伙做生意时,与张晨光发生矛盾,被张晨光怀恨在心而杀害的。他还辩称自己是在事后才知道此事,与自己无关。

然而,张晨光和曹泽青当场揭穿了洪峤的谎言,详细供述了洪峤策划和指挥杀人的全过程。他们表示,洪峤利用"国家安全人员"的身份对他们进行蛊惑和洗脑,让他们相信杀害李倩月是"为国家办事",不会有后顾之忧。

4.2 一审判决:正义的宣判

2022年7月7日上午10时,"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

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

7月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9年5月,洪峤指使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 被告人洪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4.3 垂死挣扎:上诉与终审

一审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均不服,提出上诉。洪峤声称自己无罪,且患有精神疾病,要求进行精神鉴定。张晨光和曹泽青则认为自己是受洪峤指使作案,量刑过重。

2022年8月26日,案件二审在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疫情原因,三名被告人未到庭,而是在勐海县拘留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审理。

在庭审中,洪峤的辩护律师提出,洪峤曾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应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但法院认为,洪峤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逻辑严密、计划周详,还亲自写下47页上诉状,驳回了其精神鉴定诉求。

法院认为,洪峤策划、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作案,采用微信电话及手机游戏喊话方式逃避追查,虽然未留下具体内容,但相关痕迹及涉案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4 正义执行:死刑的终结

2022年6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洪峤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2023年5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临刑前,洪峤见了自己的父母,此时他眼神空洞、带着一丝恐惧,那是对死亡的惊惧战栗。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这一切都无法挽回他所犯下的罪行。

得知洪峤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李倩月的父亲李胜表示:"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女儿终于沉冤昭雪,感谢司法机关对此案作出的努力。"

五、反思与警示:悲剧背后的教训

5.1 警惕"完美男友"的陷阱

李倩月遇害案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悲剧,它提醒我们在恋爱关系中要保持警惕,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洪峤在李倩月面前展现的是一个成熟、稳重、有责任感的"完美男友"形象,但实际上他是一个心理扭曲、有暴力倾向的危险分子。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恋爱关系中,不能只看对方的外表和表面行为,还要深入了解对方的性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当发现对方有控制欲强、嫉妒心重、情绪不稳定等危险信号时,一定要保持警惕,及时止损。

李倩月的父亲李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希望通过女儿的遭遇,提醒更多的年轻人在恋爱中保持清醒,不要被甜言蜜语迷惑,要学会识别危险信号。

5.2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

洪峤能够成功实施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利用了现代通讯技术的便利。他通过微信、手机游戏等平台与同伙进行联系,策划犯罪活动。这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李倩月在前往云南前,曾通过手机与洪峤和他的同伙保持联系。她的行程信息、聊天记录等都可能被洪峤掌握和利用。因此,我们在使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行踪和隐私。

此外,洪峤还利用游戏语音进行沟通,这种方式不易留下文字记录,增加了警方调查的难度。这也提醒我们,在发现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据。

5.3 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洪峤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他生长在一个条件优越的家庭,但父母可能过于溺爱,导致他形成了自私、任性、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父母不仅要关注孩子的物质需求,还要注重培养他们的品德、责任感和同理心。同时,心理健康也不容忽视,当发现孩子有心理问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洪峤在高中时曾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但此后并未得到持续的关注和治疗。这也反映出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的不足。我们应该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建立更加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帮助有心理问题的人及时得到治疗和帮助。

5.4 警惕极端思想和危险组织

洪峤组建的"特殊作战小组"微信群,实际上是一个充满极端思想的小团体。他利用自己的"特 工"身份和军事知识,对张晨光和曹泽青进行洗脑,使他们相信杀害李倩月是"为 国 家 服务"。

这提醒我们,要警惕极端思想和危险组织的影响。一些看似无害的兴趣小组或社交团体,可能隐藏着危险的意识形态和行为模式。当发现身边有人宣扬极端思想或鼓动他人从事危险行为时,应及时远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年轻人容易受到权威和身份的影响。张晨光和曹泽青因为崇拜洪峤的"特 工"身份,愿意为他做任何事情,甚至不惜违法犯罪。这提醒我们,要培养独立思考能力,不要盲目崇拜他人,更不要轻易参与自己不了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