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山东未成年杀害同学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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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惨案的惊现

1.1 死亡现场的残酷呈现

2013年12月1日清晨6点20分,东营市东营区派出所的接警电话急促响起,打破了冬日的宁静。电话那头传来令人心惊的消息:离此不远的警察学院内发生了持刀伤人事件。当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几乎同时到达事故现场——学生公寓楼一楼大厅时,眼前的景象令人触目惊心:地上、墙上、窗户上……大片的血迹无声地记录着这里刚刚发生的惨剧。

伤者宗磊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民警在学校食堂见到了被师生控制的凶手——时年14岁的扈强。一个教导员向警察递过一个沾有血迹的塑料袋,里面是从扈强身上搜出的刀:"就是他捅的人"。这个看上去脸上还带着稚嫩的少年,此刻却成为了一起校园命案的嫌疑人。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宗磊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报告显示,伤者宗磊身中10余刀,刀伤造成宗磊心脏破裂、右颈外静脉破裂。仅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两个年轻人的人生轨迹就被彻底改变:宗磊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而扈强则从一个特警班的学生沦为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

1.2 作案过程的冷静与残忍

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下了这起惨案的全过程。2013年12月2日早上6点多,学生集合准备出操,身着黑色特警服、头戴作训帽的扈强趁同学小磊不备,突然冲上来,用一把折叠刀在小磊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又在他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接连捅刺,随后离开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受伤的小磊捂着颈部,扶着墙走了几步后,栽倒在地。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飞回忆,扈强当时的供述令人咋舌:"早上出早操的时候,在学生公寓楼一楼大厅的地方,他就趁着宗磊不注意,上来先是一刀捅在他脖子上,捅进去之后又横着划了一下,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脖子上有一个长达9cm的创口,这个创口已经很大了。这一刀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

更令人震惊的是,扈强行凶后并未表现出丝毫惊慌。监控录像显示,他行凶后非常从容和冷静地从现场离开。据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厕所里躲了一阵,然后出来若无其事地去跑早操。从伤人到离开,整个过程仅用了12秒。

1.3 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扈强和被害人小磊都是同一所司法警官学院特警班的学生,扈强当时14岁,小磊15岁,两人还是同一个宿舍的室友。这所学校每天早上六点十分开始跑操,所有的学生都会经过一层大厅去集合,而扈强选择了这个人流最密集的时候实施犯罪。

令人意外的是,这个犯下严重罪行的少年在初次见面时给人的印象非常文静。据检察官描述,扈强谈吐清楚有条理,看起来也比较成熟。在看守所里,他一个劲儿地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向死者家里忏悔,甚至说自己每天吃素食、祷告之类的,表现得十分"虔诚"。然而,这种表象很快在后续的讯问中被揭穿。

二、仇恨的种子:犯罪动机的深度挖掘

2.1 琐事引发的致命积怨

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能让一个年仅14岁的少年对朝夕相处的同学痛下杀手?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起因脉络逐渐清晰。据办案人员多方调查,这起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杀人案起因看似微不足道。

检察官王飞介绍:"平时扈强在学校里也是比较嚣张跋扈的,在上学期间,和同学宗磊之间积怨越来越深。经过同学反映,比较大的事就是两个。一个是扈强把他们一个同学张某的训练鞋藏起来了,宗磊知道后就把这个事告诉了张某。扈强做的恶作剧被宗磊告发,这是第一个事。第二个事是他们是司法警察学院,宗磊把扈强训练的武装带给藏起来了,这件事又被扈强知道了,就因为这两个事。"

这两起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在扈强心中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他在供述中提到,宗磊平时对他的"欺负"让他忍无可忍,特别是宗磊声称自己"是黑社会,有枪,是什么黑社会老大,能把青州平了"的言论,极大地刺激了他。

2.2 扭曲的犯罪心理

在讯问过程中,扈强的供述揭示了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令人不寒而栗。"我当时就想割了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就会进去,进去后家里也不用管我,这样家里就没有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我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这样的想法从一个14岁少年口中说出,让人不得不思考其心理是否健康。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并非扈强第一次持刀伤人。2013年7月21日晚,在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扈强就曾持刀将15岁的陈斌捅成重伤。当时,陈斌与朋友在电话里和扈强发生过口角,导致被其报复捅伤。这表明,扈强已经形成了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

2.3 家庭环境的影响

每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往往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在对扈强进行调查时,检察官发现,他的家庭环境对其性格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比起母亲的溺爱,其父扈一文对孩子非常严厉,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骂,每每犯错时,都以粗暴、专制的态度强行制止。

这种教育方式非但没有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导致其心理压抑和愤怒。扈一文不明白,自己从小就是这样被教育的,为什么自己一直相安无事,可儿子却变成了这个样子。据扈强的父亲说,扈强初中时其实是一个学习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后来一度被同学欺负,甚至想不开吞过安眠药自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以后,他开始打架、破坏规矩,抵触一切和从前一样的性格。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这是扈强从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当遇到特定刺激时,就可能突如其来地爆发,造成无法承受的后果。

三、案件背后的案件:隐藏的暴力历史

3.1 首次伤人事件的经过

2013年7月21日晚,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发生一起捅人事件,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被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陈斌时年15岁,据其回忆,这是因为一个月前,自己与朋友在电话里和行凶者发生过口角,导致被其报复捅伤。而这个行凶者,正是扈强。

这起事件发生在2013年7月,距离后来的杀人案还不到5个月。为什么扈强能够在第一次作案后继续犯案?这涉及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中一项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等的就是陈斌的伤情鉴定报告。如果鉴定为重伤,则可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如果非重伤,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就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悲剧再次发生了。

3.2 伤情鉴定的关键作用

在扈强第一次伤害陈斌的案件中,伤情鉴定成为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扈强刺伤陈斌时属于未成年人,他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斌受伤后,需要治疗一段时间才能进行伤情鉴定。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具了伤情鉴定书,确定陈斌为重伤。扈强的母亲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七天后,陈斌的重新鉴定结果出来,依然是重伤。

然而,就在这等待鉴定结果的三个月期间,由于没有对扈强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导致了第二起更为严重的犯罪发生。这也暴露出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时干预措施的不足。

3.3 两案合并处理的过程

2013年12月30日,扈强的两起案件被移送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区分局,进行并案处理。一起是2013年7月的故意伤害案,另一起是2013年12月的故意杀人案。

这种并案处理的方式,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连续犯罪行为的综合考量,也为后续的量刑提供了全面的事实依据。同时,这也反映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依靠事后的司法处理是不够的,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早期干预机制。

四、警方介入与侦查:真相的逐步揭露

4.1 现场勘查与证据收集

接到报警后,东营市东营区警方迅速出动,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开展勘查工作。血迹分布、凶器特征、监控录像等都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特别是现场的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案发的全过程,为案件的定性和责任认定提供了关键证据。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对血迹形态、分布进行了分析,确定了案发的具体位置和过程。同时,警方还对凶器进行了提取和鉴定,确认了凶器与被害人伤口的匹配性。

4.2 嫌疑人的讯问与心理交锋

扈强被警方控制后,对捅伤宗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随着讯问的深入,警方发现扈强在关键问题和关键情节上存在翻供和辩解的情况。

例如,具体到杀人的情节上,无论是根据现场监控还是最初的讯问录像,扈强都说的是"趁宗磊不备,拿刀捅了他",但是在后续提审时他又说是"被害人先骂他,他才动手";犯案后,明明是装作若无其事离开,却说成是去找老师投案自首。这些不一致的供述,反映出扈强试图减轻自己罪责的心理。

警方通过与扈强的心理交锋,结合现场证据,逐步还原了案件的真相。同时,警方还对扈强的背景进行了深入调查,包括他的家庭环境、在校表现、人际交往等,为全面理解犯罪动机提供了依据。

4.3 社会调查的开展

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案件,对其进行社会调查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全面了解事发原因,办案人员来到扈强生活的学校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大家对死者宗磊评价不错,而对扈强,言语间颇有微词,认为其平日里嚣张跋扈、霸道、很爱欺负人。然而,在看守所里,扈强却表现出一副悔过的样子,这让办案人员对其真实的认罪悔罪态度产生了怀疑。

这种社会调查不仅有助于了解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也为后续的量刑和教育矫治提供了参考。同时,它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还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因素。

五、司法审判:从十七年到无期徒刑的争议

5.1 一审判决的结果与理由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扈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法院也考虑到扈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因素。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特别是检察机关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提起抗诉。

5.2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是一审检察院认为这种判刑结果量刑明显不当。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过慎重的考量和研究,决定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扈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他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两次严重暴力犯罪,第一次致人重伤,第二次致人死亡,且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

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认为扈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差的可改造性。他在犯罪后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是试图通过伪装悔罪来减轻自己的罪责。这种情况下,如果从轻处罚,不仅无法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还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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