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 长春盗车杀婴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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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警方通过多种侦查手段锁定了周喜军为"304"案件的重点嫌疑人。周喜军,1964年2月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户籍地为长春市经开区。面对警方的追捕和强大的社会压力,周喜军感到无路可逃。在家人的劝说下,3月5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终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周喜军在投案时承认自己杀害了两个月大的婴儿。这个消息让所有人都感到震惊和悲痛。婴儿的母亲听到孩子已不幸遇难的消息后当场昏厥,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整个城市都被悲痛和愤怒笼罩。

4.2 案件的侦查与证据收集

周喜军投案后,警方立即对案件展开了全面调查。他们详细询问了周喜军作案的全过程,包括如何盗车、如何发现婴儿、如何杀害婴儿以及如何处理尸体等细节。周喜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随后前往周喜军指认的埋尸地点,找到了婴儿许皓博的尸体。经过法医鉴定,许皓博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在3月4日上午7时至9时之间。这一鉴定结果与周喜军的供述相符。

此外,警方还对被盗车辆进行了详细检查,提取了指纹和其他物证。这些证据进一步证实了周喜军的犯罪事实。3月7日,长春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了周喜军。

4.3 犯罪动机的剖析

在看守所里,新华社记者与周喜军进行了1个多小时的对话。当被问及为何要杀害婴儿时,周喜军低下头,沉默了许久才说,是"欲望"和"冲动"让他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周喜军承认,他当时一直在听广播,知道警方和市民都在寻找他和婴儿。婴儿的哭声特别大,他不知道如何处理,担心被人发现。他说自己想过把孩子放在路边,但由于天气很冷,路上全是大雪,过往车辆也很少,担心孩子会被冻死。他也想过把孩子送到姐姐家,但觉得不可行,心情就更加烦躁。最终,在极度恐惧和冲动的驱使下,他做出了无法挽回的错误决定。

周喜军后悔地说:"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很紧张,很害怕,'冲动'是魔鬼。当时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没这么大了。" 这句话道出了他内心的悔恨,但为时已晚。

五、法庭审判:正义的裁决

5.1 一审判决:死刑

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喜军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周喜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法院审理查明,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汽车,价值巨大;在发现车内有婴儿后,为防止罪行败露,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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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喜军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他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至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5.2 上诉与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周喜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而且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他强调自己的犯罪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一时冲动所致。

与此同时,被害婴儿的父亲许家林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他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家庭的损失。许家林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0万元。

2013年7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喜军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喜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3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与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周喜军案进行了复核。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复核确认,2013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盗取了经营超市的许家林夫妇的丰田RAV4越野车,在发现车内有婴儿后,因婴儿啼哭,周喜军用红布条猛勒婴儿颈部,致婴儿机械性窒息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周喜军在死前会见了其近亲属,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了全部过程。

六、争议与反思:案件背后的深层思考

6.1 罚金高于赔偿金的争议

周喜军案判决后,一个引发广泛讨论的问题是:罚金(5万元)为何高于给予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金(1.7万余元)?这是否合理?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不能单纯从金额差距来判断判决是否合理。他解释说,罚金与赔偿金是根据不同法律依法判决的,不能简单比较。罚金多少是根据刑法判定的,目的是剥夺犯罪人的经济能力;而赔偿金的多少是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判决的,是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

游伟指出,罚金与被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额间的差距并不能说明此次判决不合理。他认为,被告人依法受到惩罚才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最大补偿。尽管如此,游伟也承认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也认为,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他指出,"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

魏汝久认为,现有司法解释"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师界能够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给最高法院研究室写一个法律意见,尽快修订相关规定。

6.2 对案件责任的多元看法

周喜军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案件责任的多元看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认为,对于许家林家庭而言,如此悲惨的结果已是对他们疏忽大意的恶毒惩罚,再以所谓法律责任去苛责他们,无疑伤口撒盐,简直落井下石。他指出,法律惩罚的目的是让一个人为自己的恶行和错行付出代价——与许家林这么一个失误相比,还有什么代价比失去爱儿更过分的?

萧瀚强调,法律处分应该与行为的性质存在某种适度的比例,而不是如商鞅、李斯那样刻薄寡恩,类同恐怖主义。他认为,法律若不含仁慈,法律本身就是犯罪。

上海律师丁金坤则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这一案件。他指出,一个社会中,儿童是最无辜的,而屡屡被伤害,说明社会道德的沦丧和法律的不健全。他认为,社会风气的扭转并非一朝一夕,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都有愧于被伤害的儿童。法律界则要从个案中反省并行动起来,切实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全社会的财富——儿童。

财新博主陶舜则关注到了家长的安全意识问题。他指出,身为家长,谁不舐犊情深?但是,爱并不能弥补知识和安全意识上的缺乏,如何正确做父母是每一个父母都应该上的必修课。他认为,父母们不是不够爱孩子,只是还不够专业;不是安全意识不高,只是安全无小事,应该上升到法律强制性的高度,才足以引起社会重视,足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6.3 案件引发的社会影响

长春盗车杀婴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成为2013年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之一。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法律完善等多方面的思考。

案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的家长们纷纷提高了安全意识,更加重视对孩子的保护。许多城市的警方也加强了对盗车案件的打击力度,并提醒市民注意车辆安全,特别是不要将儿童单独留在车内。

此外,这起案件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讨论和完善。一些人 大 代表和政 协 委员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民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儿童福利法等,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据统计,中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其中近80%意外死亡者是农村地区学生。家庭、校园、社会保护不够,政府职能缺失、法律不完善、司法保护不足,是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