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章 重庆罗红娟被害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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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赵某与廖某的排除
正在民警毫无头绪的时候,技术部门通过罗红娟身份证注册的电话卡查询到她原来有两个联系非常频繁的人,一个是赵某,一个是廖某。赵某是一个麻将馆的老板,频繁通话是因为赵某经常喊罗红娟过来打麻将,进一步调查后也排除了他的嫌疑。
警方又将侦查对象转到了廖某,经过调查发现,廖某和罗红娟两人关系非常亲密,之前有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也是在前段时间,罗红娟就突然失踪了,打电话也不接,廖某非常爱罗红娟,还到处贴了寻人启事,可最后也未果。由于两人是半路搭伙过日子,失踪了也就没有报警,想着她可能是嫌弃自己跑了。通过廖某的描述,以及结合外围走访调查的情况,警方也很快排除了廖某的作案嫌疑。
3.4 关键线索:神秘电话
虽然廖某的嫌疑被排除了,但他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罗红娟以前用自己的手机给一个男人打过电话。民警立即拿到这个号码,通过查询,号主是陈某,江津区农村人。
陈某告诉警方,他和罗红娟只是恋人关系,不可能杀害她。随后,他详细讲述了和罗红娟在一起的那段时间发生的事情。陈某已经60岁左右,一直没有结过婚,手里有点钱,想找一个老伴。在别人的介绍下,他认识了罗红娟,两人开始了一段"黄昏恋"。但没多久,罗红娟就和陈某的朋友苏某跑了。陈某对此感到非常困惑,但也没有办法。
四、真相大白:情杀背后的暴力
4.1 锁定苏某
为了验证陈某所言属实,民警来到了苏某的家中。一开始,苏某态度非常肯定地说没有这回事,并且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罗红娟。然而,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苏某的手机和罗红娟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苏某的家中发现了血迹,虽然被清理过,但在专业仪器下还是完全显现出来了。
面对这些证据,苏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最终承认了自己杀害罗红娟的事实,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害过程。
4.2 犯罪过程还原
苏某供述,罗红娟从陈某那里过来之后,一开始两人关系还不错,但不久,性格暴躁的罗红娟竟然对苏某大打出手。一开始苏某还忍着,可罗红娟越打越有劲。苏某恼羞成怒,就用家里的利器朝罗红娟的头部打了过去。罗红娟当场晕死在地上,但此时的苏某已经失去了理智,不仅没有就此住手,反而拿起刀在她身上割了起来。
事后,苏某用绳子将罗红娟的手脚绑住,然后将尸体丢弃进了长江中,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
五、法律审判:暴力终结后的正义
5.1 司法程序启动
2020年7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2 一审判决
经过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苏某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3 判决理由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苏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苏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鉴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六、案件后续
一审宣判后,苏某没有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依法将案件报送重庆高院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苏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在服刑期间表现如何,是否有减刑或其他情况,目前没有公开的最新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苏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将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