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章 江西上饶拾叁碎女被强奸致死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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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敏收到了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发出的立案告知书,上面显示,庄某悦被杀害一案,该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需追究刑事责任,现已立案侦查。

四、法庭审判:正义的宣判与上诉驳回

2023年2月6日,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3月20日晚,澎湃新闻从被害女童父亲处获悉,当天14时30分许,该案在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官某某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22日上午,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庄女士处获悉,江西上饶一男子QJ13岁女孩致死案已经宣判,被告人官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庄女士告诉记者,20日下午,该案一审进行了宣判。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上饶中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4.3058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4.3058万元。

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立法对强奸被害人致死是零容忍态度,奸淫幼女致死受到更是严厉打击,官某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的结果。

8月7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徐先生处获得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官某某上诉,维持死刑原判。

判决书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官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罚。官某某在未成年时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强奸幼女致人死亡,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要求对官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7日,被害人家属徐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审理公平公正,凶手未能逃脱法律的严惩。但至今未收到凶手的赔偿。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提醒违法分子和父母们,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五、家庭之痛:破碎的生活与无尽的思念

庄敏家住江西上饶,在下溪小学附近开了一家卫生室。提起女儿悦悦遇害,庄敏几度悲痛哽咽。"她才13岁啊,还没满14岁,还那么小。"

据庄敏介绍,今年9月开学,女儿才刚刚升入初中二年级,仅开学2天,就遭遇了不幸。"那晚是星期五,第二天不上学,她就和同学去附近玩了。"

悦悦是庄敏的小女儿,儿子已长大成年,悦悦平时是爸妈的贴心棉袄,由他们一手带大,从未离开过。

庄敏过往的朋友圈里,大多分享的是女儿的点滴,女儿过生日、端午节带女儿游玩、女儿帮忙修指甲、女儿会种菜了……"我女儿很懂事的,特别聪明、孝顺,母亲节给我挑衣服,父亲节时,她存了50元零花钱送给爸爸,平时也会自己动手做一些礼物送给我们。"

今年母亲节时,悦悦送给妈妈的礼物。

庄敏想起懂事的女儿,非常悲痛。"我的心情你知道吧?我女儿现在还躺在殡仪馆里啊,我们现在就希望早点结案,让凶手绳之以法。希望快一点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庄敏说,虽然过去了好几天,但是自己仍不敢相信女儿已经不在了。她选择公开揭露伤痛,除了希望凶手得到严惩,为女儿讨一个公道,也是希望呼吁当地能够再进一步加强治安管理,让女儿的悲剧不再发生。

六、社会反响:全民愤怒与对法律的思考

这起案件在公开后,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愤慨。网友们纷纷为庄某某的遭遇感到悲痛和愤怒,同时也对官某某的残忍和无耻表示鄙视和唾弃。许多人呼吁法院对官某某从重从快审判,并给予其死刑的惩罚。同时,也有人关心庄某某的家属,希望他们能够得到安慰和帮助。

这一判决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持。许多网友表示赞同和欢迎,认为这是对官某某罪行的应有惩罚,也是对庄某某及其家属的正义伸张。

网友们对该案的评论充满了对凶手的谴责和对受害者的同情。有网友表示:"维护妇女女童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性质恶劣,魔鬼在人间!杀人偿命,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应该司法流程会走得很快,死刑复核也会很快"。

然而,也有网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质疑,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赔的太少了","4万元根本无法弥补失去生命的损失"等评论反映了公众对赔偿标准的不满。

针对这些质疑,法律专家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明确要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庄某无辜的生命被残酷地夺去,她曾经充满希望和梦想的未来瞬间湮灭。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一个孩子的死更让人心痛和愤怒的了。但父母所承受的痛苦无法被衡量、评估。不同于物质损害,精神损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刑法》是一部有监禁刑、死刑的法律,更加追求严谨、客观。加之我国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会根据其退赃情况、被害人谅解程度定罪量刑,如果法律允许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那么则会导致一些罪孽深重、本该被处以极刑的罪犯利用这一制度,花钱减轻自己的刑罚。甚至会引诱被害人一方为了高额精神损失赔偿而违背正义。

因此,根据可知的财产性损失,本案中法官对于附带民事部分仅判决官某赔偿庄某父母丧葬费4万余元。